2022年11月23日,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收到违法线索,反映黄山某餐饮有限公司抖音号发布的活动视频中有“最终解释权为本店所有”的表述。经查,该活动制作及举办者实为当事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规定。
屯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5日,休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安徽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在该公司经营场所内发现两张活动宣传展示牌,最高奖保驾礼20万,超过了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五万元。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八)以其他形式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
休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该销售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29日,黟县市场监管局接游客投诉:“景区某商铺必须消费才能在他们那避雨,而且里面还分空调区和普通区,消费一定数额才能进空调区”。经查,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内设空调区和普通区,但要求游客进入其经营场所必须消费的情况属实。当事人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接受其提供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规定。
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和《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23日,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赶赴当事人酒店,发现三十多名游客情绪激动,围堵当事人酒店,表示酒店没有房间还恶意接受订单欺诈。经查,该酒店由于近几年疫情经营惨淡,房价在网上低价销售,不料春节黄金周销售红火,当事人大幅度提升房价,但此时酒店房间已低价订满。当事人想用低价房客到店后谎称无房的办法劝说解除合同,将房间让给高价房客,但未料到多名低价房客和高价房客几乎同一时间段到达酒店,无法应对。当事人明知酒店客房不足仍然接单,并提供的房间与实际不符,属于虚构合同标的,诱人订立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介入后主动整改赔偿,当晚从其他酒店高价购买30个房间解决住宿,主动退赔,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罚款1000元人民币。
2022年11月23日,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收到违法线索,反映黄山市某餐饮有限公司的公众号发布一篇名为“某某某充值惊爆福利,球队猜夺冠,某某全额返!”及内容有“最终解释权归某某某所有”的活动文章,涉嫌违法。经查,当事人为增加其的业务量,策划了商业充值活动:自发布该广告之日至2022年11月30日,单笔充值2000元以上,且猜中夺冠球队的会员,由当事人额外赠送2000元至该会员卡内,并在该广告最后标明“最终解释权归某某某所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规定。
屯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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